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时七, 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22989号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潘时七与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491民初22989号民事判决书。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涉案公众号(微信号:sqjd365)中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潘时七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潘时七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潘时七经济损失6000元;三、驳回原告潘时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潘时七负担376元(已交纳),由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元,鉴于原告潘时七已交纳,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潘时七。公告费(包含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和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社旗县金点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潘时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