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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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消费者报社诉被告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决:1、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消费者报社广告费20000元;2、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消费者报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法律规定计算,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上海先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东3-4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