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娜,松石, 茅箭区五堰玉杨绿松石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茅箭区五堰玉杨绿松石店:本院受理原告冯娜与被告茅箭区五堰玉杨绿松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方依约履行向原告无理由退货的义务,退还原告松石款42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4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息3.85%计算。);2、请求确认被告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夸大所提供商品质量的信息误导消费者”、“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履行退货服务”、“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货的合法要求”的消费欺诈行为,向原告支付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1286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书、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暨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