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璟,威海小宅门北海分公司, 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璟与被告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威海小宅门北海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协议编号YGHS0207);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5000元及利息19771.87元(利息以18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14日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以后另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04771.87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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