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璟,威海小宅门北海分公司, 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璟与被告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小宅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威海小宅门北海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协议编号YGHS0207);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85000元及利息19771.87元(利息以18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5月14日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以后另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304771.87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