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岳霖,郭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岳霖:本院受理郭健与金岳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0万元,利息977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87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法庭(北区)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