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翔宇,周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静:本院受理原告刘翔宇诉周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为举证期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