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镇远福佳乐分公司,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 ,湖南乐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353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湖南乐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乐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4 359元及违约金(均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以29 35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5日;以34 3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乐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 2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4元,由被告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镇远福佳乐分公司、贵州福佳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