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治领,韦向华, 贵州龙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仲裁文书 |
案号 |
(2020)湛仲字第2219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非法院单位 |
内容 |
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治领: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龙阳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顺县航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治领、韦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湛仲字第2219号】,由于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将仲裁的有关材料送达给你们,依照《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公告送达材料如下:仲裁申请书副本、应仲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仲裁庭组成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单、《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湛江仲裁委员会网站www.zjac.org上获取)、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开庭方式选择表、证据声明书以及证据副本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为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若逾期未选定仲裁员的,本院院长将指定林华景为仲裁员的独任仲裁庭,并指定陈思欣担任本案秘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27层A座审理五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湛江国际仲裁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