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杨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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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杰(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