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西海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46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海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对原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广西海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截至199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0 466.67元;以 1 000 000元为基数,自1997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 516元(原告中节能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广西海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4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