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小林,兰琼山,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225民初41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小林、兰琼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与被告梁小林、兰琼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22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兰琼山、梁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借款本金150 799.78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对被告兰琼山、梁小林所有的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会同县林城镇江东小区麓沅水岸绿城5号楼5-2-6-1号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被告兰琼山、梁小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