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沧州市运河区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淑芹,张荣茂,王震,张巧云,王锦怀,丁龙美,孟庆伟,王敬敬,沧州美铭要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淑芹、张荣茂、王震、张巧云、王锦怀、丁龙美、孟庆伟、王敬敬、沧县同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沧州美铭要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沧州市运河区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超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以本次公告为准。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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