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艳,孙金强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金强:本院受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孙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如下: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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