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树生,郭敏, 滦平县瑞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8745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滦平县瑞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树生、郭敏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8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滦平县瑞洋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树生、郭敏培训费2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树生、郭敏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