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武强,熊俊杰,何桂花,熊宋科,肖飞连,肖东洛, 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东洛、熊宋科、肖飞连、何桂花、熊俊杰、熊武强、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北京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肖东洛、熊宋科、肖飞连、何桂花、熊俊杰、熊武强、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1熊武强偿还原告截止2019年7月29日的欠款共计:512140.5元(其中包含:本金394452.7元、利息4835.14元、罚息92763.3元、违约金20089.39),并支付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肖东洛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熊俊杰、何桂花、湘乡市栗山科鸿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熊宋科、肖飞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予以清偿。4、请求判令九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告知书、地址确认书、诉讼服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