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静、俞峻支付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利息18640.17元;2.被告宋运娣、陈贺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十日。本院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一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