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慧贞,宋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4民初17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军:本院已受理原告颜慧贞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524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颜慧贞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颜慧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5元,由被告宋军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