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明武,许克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100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克敏:本院受理原告金明武诉被告许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182民初100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许克敏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金明武借款人民币50 000元。二、被告许克敏从2019年12月17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原告金明武借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被告许克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