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洋,程超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洋:本院在执行程超与邹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对邹洋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兴华名城小区2号楼2单元2001室房屋,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于2021年10月21日经电子摇号选定评估机构陕西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公司,陕西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出局了评估报告。经本院审查,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过在人民法院报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评估结果,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公示如下:邹洋名下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兴华名城小区2号楼2单元2001室房屋经依法评估,评估价格为:92.17万元。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