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新余皓发电子商务公司,吕明强, 新余皓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余皓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吕明强与新余皓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新余皓发电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所享有的27987999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 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