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 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京0108民初79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2019)京0108民初7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退还股权转让款5017万元;二、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金5017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1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三、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1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5017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1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四、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款规定的新余昌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向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五、驳回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