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希银,张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94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希银:本院对张鹏与刘希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刘希银支付张鹏安置补偿款200万元;二、驳回张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张鹏负担4333元(已交纳),由刘希银负担2166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刘希银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