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福元,贺志义,李秀玲,李毛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秀玲:本院受理原告马福元诉贺志义、李秀玲、李毛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决书内容:被告贺志义、李秀玲、李毛眼返还原告马福元借款本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贺志义、李秀玲、李毛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