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淑轩,李巧龙,赵江伟,张艳军,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国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淑轩、李巧龙、河南国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赵江伟、张艳军、河南省鼎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