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俊,曹海凤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俊:本院受理曹海凤与钱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商业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空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林大北路文成杰座A座底商1号楼1层02号的房屋,并支付因腾房产生的保洁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房租450830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并判令被告按每月42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空房屋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666元;5.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缴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9408.8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判令被告自2021年3月8日起按照每月180.7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水电费、取暖费等;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