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正科,张鹏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正科:本院受理张鹏与杨正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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