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昌银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封吉才,周希玲,马玉香,吴德祥,吴雪,吴雨珊,吴启硕,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 ,甘肃远运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昌银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远运工贸有限公司、封吉才、周希玲、马玉香、吴德祥、吴雪、吴雨珊、吴启硕: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金川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