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流分公司,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蚌埠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利劳务有限公司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蚌埠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 ,广西俊峰达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蚌埠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利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蚌埠工程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蚌埠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俊峰达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的证据副本、公民代理须知、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各一份。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2016年12月14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内部土方石工程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森林防火费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66131.5元(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其中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市场报价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