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彬, 葫芦岛市龙港区鼎汤川味火锅城 ,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博旺木炭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葫芦岛市龙港区鼎汤川味火锅城、张彬: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街道博旺木炭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