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而敏,张泽曦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湘0121民初11393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泽曦:本院受理刘而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正廉洁监督卡、(2021)湘0121民初11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