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志雄,谢玉梅,贺林云,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3民初127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志雄、谢玉梅、贺林云: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湘052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覃志雄、谢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26 981.06元(计算至2021年4月29日,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币为126981.06元;二、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贺林云对被告覃志雄、谢玉梅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00元及公告费56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覃志雄、谢玉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