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花香,宁乡市横市镇仁桥村水牛坝组,刘国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82民初493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乡市横市镇仁桥村水牛坝组刘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花香诉被告刘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2021)湘0182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刘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花香偿还借款本金60 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60元,由被告刘国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