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金花,刘福祥,第三人-刘福玉,李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3124民初64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诉被告赵金花、刘福祥及第三人刘福玉、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3124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