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香英,魏金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金伟:本院受理原告汪香英诉被告魏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汪香英现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5398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欠款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53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服务告知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第东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