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84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
内容
许勇: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284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款本金金额为4999.47元、利息金额为220.83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复利计收标准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许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律师费299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许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费390元,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均由被告许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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