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岩,付建华,吕洪兰,杨帆,张守芹,孙岩波,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岩、付建华、吕洪兰、杨帆、张守芹: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岩波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孙岩波、刘岩偿付垫付款876512元,并支付违约金87651.2元,共计964163.2;2.被告付建华、吕洪兰、杨帆、张守芹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