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帅,任杰,刘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帅与被告任杰、刘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原告张帅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张帅与任杰、刘燕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任杰、刘燕返还张帅股权转让款20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任杰、刘燕配合张帅办理股东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4.本案诉讼费用由任杰、刘燕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3-4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