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杰,朱祥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37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祥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2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祥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何杰借款本金2 44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 440 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 32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朱祥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