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刘辉,刘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刘辉:本院受理刘伟与张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