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明明,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64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明明: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 444.42元及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截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按轻松付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以当期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合计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69 444.42元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刘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