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牛超,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64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牛超: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牛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 838.25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截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9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牛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