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之军,杨宇,杨志永,温楚国,杨宝成,祝川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之军,杨宇,杨志永,温楚国,杨宝成:本院受理祝川江与杨宝成、温楚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北京北方鑫地建材百货市场1号厅C1-01-02摊位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552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0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电话、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但均未有效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