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伟,武俊青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俊青(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全部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自送达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共计15日。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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