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宏,李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宏:本院受理李德与姜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19585.5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1439398.41元以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利息为6995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