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秀英,尹建平, 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1民初854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建平、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尹建平、北京恒博立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京0111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秀英借款173030元并支付利息(以17303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用(以公告费发票金额为准),由尹建平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