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建明,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147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建明: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41474号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程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程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478.6元、逾期利息2450.15元、逾期账户管理费3248元、逾期滞纳费3535.7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4月15日为1539.86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合约书及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