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4671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49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公证费用2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费260元、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确定)由被告杭州友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或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