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峰,郭有庆,王旭东, 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京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有庆、王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周峰与被告南京西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金骐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有庆、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