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家轩,左鹏, 东莞市中堂嘉利制衣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左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堂嘉利制衣厂、陈家轩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左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中堂嘉利制衣厂、陈家轩加工费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加工费付清时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左鹏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资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