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涛, 北京禹宸隆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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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禹宸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林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2297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东2-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